2015《稅法》基礎考點: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稅額的計算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審計》基礎考點: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稅額的計算。
【內容導航】:
(一) 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稅額的計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二章國際稅收第三節境外所得稅收管理的內容。
【知識點】: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稅額的計算
按納稅人國內公司與支付其國外所得的外國公司之間的關系分類:
【注意理解】子公司只是母公司的投資單位,它與母公司不是統一核算的同一經濟實體,而是兩個不同的納稅人。所以,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國政府允許母公司抵免的稅額,并不是由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所在國政府繳納的,而是通過子公司間接繳納的。
母公司從子公司得到的也只是子公司繳納所得稅后按照股份分配的一部分股息。因此,對母公司從子公司取得股息計征所得稅時應該予以抵免的,不能是子公司繳納的全部所得稅,只能是這部分股息所負擔的所得稅額。所以,這種抵免不是根據實納稅額直接進行,而是按換算的股息應負擔的稅額進行間接抵免。
間接抵免存在多層持股的現象
居民企業在用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進行稅收抵免時,其取得的境外投資收益實際間接負擔的稅額,是指根據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方式合計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規定層級的外國企業股份,由此應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從最低一層外國企業起逐層計算的屬于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本層企業所納稅額屬于由一家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符合財稅[2009]125號文規定的由本層企業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向一家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本層企業所得稅后利潤額。
1.公式解釋見P422:
2.每一層企業從其持股的下一層企業在一個年度中分得的股息(紅利),若是由該下一層企業不同年度的稅后未分配利潤組成,則應按該股息(紅利)對應的每一年度未分配利潤,分別計算就該項分配利潤所間接負擔的稅額;按各年度計算的間接負擔稅額之和,即為取得股息(紅利)的企業該一個年度中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所間接負擔的所得稅額。
3.境外第二層及以下層級企業歸屬不同國家的,在計算居民企業負擔境外稅額時,均以境外第一層企業所在國(地區)為國別劃分進行歸集計算,而不論該第一層企業的下層企業歸屬何國(地區)。
舉例:
注意:以第一層企業所在國(德國)為國別歸結計算負擔的境外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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