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基礎考點:抵免法的適用范圍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審計》基礎考點:抵免法的適用范圍。
【內容導航】:
(一) 抵免法的適用范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二章國際稅收第三節境外所得稅收管理的內容。
【知識點】:抵免法的適用范圍
1.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直接繳納或間接負擔的稅款。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發生在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直接繳納的稅款。
【歸納】居民企業可享受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非居民企業只能享受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對進行境外經營所得已納稅款的抵扣(總分機構之間)
(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間接抵免——對進行境外投資所得已納稅款的抵扣(母子或母子孫機構之間)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稅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相關鏈接】間接抵免必須符合最低持股條件。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含)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含)。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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