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基礎考點:中國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付匯的稅收管理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審計》基礎考點:中國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付匯的稅收管理。
【內容導航】:
(一)對外付匯需要進行稅務備案的情形
(二)對外付匯無需進行稅務備案的情形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二章國際稅收第二節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的內容。
【知識點】:中國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付匯的稅收管理
(一)對外付匯需要進行稅務備案的情形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無需進行稅務備案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1.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游、通信、建筑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2.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3.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也應按照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二)對外付匯無需進行稅務備案的情形:15種情形。(P416)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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