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基礎考點:國際稅收協定典型條款介紹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審計》基礎考點:國際稅收協定典型條款介紹。
【內容導航】:
1.常設機構(★★)
2.營業利潤(★★)
3.財產所得(★★)
4.投資所得(★★)
5.勞務所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二章國際稅收第一節國際稅收協定的內容。
【知識點】:國際稅收協定典型條款介紹
此部分主要基于《中新協定》,介紹國際稅收協定的典型條款。包括:
(一)稅收協定的適用范圍(★)
(二)稅收居民(★)
(三)常設機構(★★)
(四)營業利潤(★★)
(五)國際運輸(★)
(六)財產所得(★★)
(七)投資所得(★★)
(八)勞務所得(★★)
(九)其他所得(★)
(十)消除雙重征稅方法(★)
(十一)特別規定(★)
幾個考點:
1.常設機構(★★)(P378)
本概念用于確定締約國一方對另一方企業利潤的征稅權。
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特點為:
(1)實質存在(沒有規模或范圍限制);
(2)相對固定(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3)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通過該營業場所進行。
常設機構的表現形式:管理場所(負有部分管理職責,不同于“總機構”,也不同于“實際管理機構”);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場所;礦場、油井或氣井、采石場或者其他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作業時間超過6個月)。
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地,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連續6個月以上的,構成常設機構。
2.營業利潤(★★)(P383)
營業利潤條款是對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營業活動產生的利潤劃分征稅權的規定。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營業活動只有在構成常設機構前提下,締約國另一方才能征稅,并且只能就歸屬于常設機構的利潤征稅。
這一規定確立了獨立企業原則,即對常設機構要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實體對待,常設機構不論是同其總機構的營業往來,還是同該企業的其他常設機構之間的營業往來,都應按公平交易原則,以公平市場價格為依據計算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利潤。
一般情況下,如果常設機構的獨立賬目可以真實反映其利潤水平,應該按照該賬目計算歸屬常設機構的利潤。然而,某些情況下,很難以獨立賬目為基礎確定屬于常設機構的利潤。以上規定明確當常設機構利潤不能通過賬目進行核算時,可以依據公式分配企業的總利潤,從而確定歸屬常設機構的利潤。
常設機構為本企業采購貨物和商品,不視為常設機構在采購活動中取得利潤,不應按利潤歸屬的方法計算或核定常設機構在采購活動中獲得利潤。與此相對應,在計算常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時,也不應列支其上述采購活動發生的費用。
3.財產所得(★★)
分為不動產所得和財產收益兩類。
(1)不動產所得
該用語應包括:附屬于不動產的財產,農業和林業所使用的牲畜和設備,有關地產的一般法律規定所適用的權利,不動產的用益權以及由于開采或有權開采礦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資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權利。船舶和飛機不應視為不動產。
核心考點:①不動產所在國有征稅權。②注意辨析不同所得的差異。
【解釋】此處所稱的“不動產所得”,是指在不動產所有權不轉移的情況下,使用不動產所獲得的收益,包括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該不動產取得的所得。
而對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產生的所得,應適用“財產所得”中財產收益的規定。此外,有一些所得的取得盡管與不動產有關,但不屬于此款“不動產所得”的范圍。比如,來源于房地產抵押的利息收入屬于“投資所得”中的利息范圍。
(2)財產收益
“財產收益”一般是指財產法律權屬關系發生變更產生的收益,包括出售或交換財產產生的收益,也包括部分轉讓、征用、出售權利等產生的收益。
核心考點(4個):①轉讓不動產取得的收益應由不動產所在國征稅。②企業常設機構用于營業的財產中的動產,轉讓這類財產所取得的收益可以在常設機構所在國征稅。③轉讓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或飛機,或者轉讓屬于經營上述船舶、飛機的動產取得的收益,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即僅在經營上述船舶和飛機的企業為其居民的國家征稅。
④對股份轉讓征稅問題的規定,根據規定,新加坡居民轉讓其在中國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在滿足以下任一條件時,中國稅務機關有權征稅:
被轉讓公司股份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位于中國的不動產組成;
新加坡居民在轉讓其中國公司股份行為發生前十二個月內曾直接或間接參與該中國公司至少25%資本。
4.投資所得(★★)
包括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三類。
(1)股息
股息即為公司所作的利潤分配,股息支付不僅包括每年股東會議所決定的利潤分配,也包括其他貨幣或具有貨幣價值的收益分配,如紅股、紅利、清算收入以及變相利潤分配。股息還包括締約國按防止資本弱化的規定調整為股息的“利息”。
核心考點: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國)征稅,但這種征稅權并不是獨占的。這一規定為股息的來源國保留了征稅權。但是,這種征稅權受到限制。即來源國僅能就股息征收一定比例的稅收。
(2)利息
“利息”一語是指從各種債權取得的所得,不論其有無抵押擔保或者是否有權分享債務人的利潤;特別是從公債、債券或者信用債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價和獎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罰款,不應視為本條所規定的利息。
核心考點:發生于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居民國對本國居民取得的來自締約國另一方的利息擁有征稅權,但這種征稅權并不是獨占的。
利息來源國對利息也有征稅的權利,但對征稅權的行使進行了限制,即設定了最高稅率,且限制稅率與受益所有人自身性質有關,受益所有人為銀行或金融機構的情況下,利息的征稅稅率為7%;其他情況下利息的征稅稅率為10%。
(3)特許權使用費
是指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磁帶的版權,任何計算機軟件,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圖紙、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也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情報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
這一定義既包括了在有許可的情況下支付的款項,也包括因侵權支付的賠償款。
核心考點:①居民國對本國居民取得的來自締約國另一方的特許權使用費擁有征稅權,但這種征稅權并不是獨占的。②這些特許權使用費也可以在其發生的締約國,按照該國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10%。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協商確定實施該限制稅率的方式。即對特許權使用費的來源國賦予了有限制的征稅權(設定最高稅率為10%)。但根據協定協議書的規定,對于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而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按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60%確定稅基。
5.勞務所得(★★)
包括獨立個人勞務和非獨立個人勞務兩個方面。
(1)獨立個人勞務
締約國一方居民由于專業性勞務或者其他獨立性活動取得的所得,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除非:①該居民個人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從事上述活動的目的設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②該居民個人在任何十二個月中在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達到或超過183天。
“專業性勞務”一語特別包括獨立的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筑師、牙醫師和會計師的獨立活動。
(2)非獨立個人勞務
個人以受雇身份(雇員)從事勞務活動取得所得的征稅原則,即一般情況下締約國一方居民因雇傭關系取得的工資薪金報酬應在居民國征稅,也就是說,新加坡居民在新加坡受雇取得的報酬應僅在新加坡納稅。但在中國從事受雇活動取得的報酬,中國可以征稅。
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雇的活動取得的報酬,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的,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①收款人在有關歷年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
②該項報酬由并非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該雇主支付;
③該項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
在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受雇個人不構成在勞務發生國的納稅義務。
新加坡居民以雇員的身份在中國從事活動,只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獲得的報酬就可以在中國征稅:
①在任何十二個月中在中國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不含)。在計算天數時,該人員中途離境包括在簽證有效期內離境又入境,應準予扣除離境的天數。計算實際停留天數應包括在中國境內的所有天數,包括抵、離日當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數及周末、節假日。如果計算達到183天的這十二個月跨兩個年度,則中國可就該人員在這兩個年度中在中國的實際停留日的所得征稅。
②該項報酬由中國雇主支付或代表中國雇主支付。
【相關鏈接】P346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居住時間 |
納稅人性質 |
來自境內的工薪所得 |
來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 ||
境內支付或境內負擔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不超過90天 (協定183天) |
非居民納稅人 |
在我國納稅 |
實施免稅 |
不在我國納稅 |
責任編輯:roroao
- 上一篇文章: 2015《稅法》基礎考點:國際稅收協定范本的介紹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