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基礎考點: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審計》基礎考點: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內容導航】:
(一)企業所得稅
(二)其他稅種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二章國際稅收第二節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的內容。
【知識點】: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
從“常駐代表機構”的定義看,《辦法》所規定的代表機構已基本涵蓋了所有的代表機構。
(一)企業所得稅
代表機構應當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代表機構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相配比的原則,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并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1.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
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上述公式中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3)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4)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2.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這種方式適用于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其計算公式為: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提示】上述第2點內容,老師在課堂上沒有提及,學員可以自行參照教材406頁內容進行了解和掌握。
(二)其他稅種
代表機構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應按照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法規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同時,在計算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同時還需要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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