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頁第6行 |
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增加 |
“,同時應根據《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的規定,對2014年7月1日后的有關行為進行征收率的處理:” |
58頁倒數第1行至59頁第2行 | |
58頁第10行 |
最后增加 |
增加“2014年7月1日以后按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59頁第7行 | |
58頁第13行 |
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后方增加 |
增加“2014年7月1日以后按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59頁第10行 | |
59頁第1行下方 |
增加 |
增加“(4)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在財稅[2013]106號文件發布前,已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選擇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有關規定或者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價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5)經商務部授權的升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其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和前述第(3)項規定執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次月起,其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和前述第(3)項規定執行! |
60頁第2至4自然段整段內容 | |
59頁第2自然段 |
9.注冊在北京市…… |
改成“9.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60頁第5自然段 |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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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3、14中試點前增加“營改增” |
60頁 | |
61第15行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稅函[2004]128號)中》”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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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第17行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抵扣期限進行了調整》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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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頁第1行 |
(指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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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頁第2行 |
(2014年1月1后開具的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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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頁第15行下方 |
增加 |
增加“8.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 2012年4月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為調整和完善農產品增值稅抵扣機制,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在部分行業開展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 (1)適用該辦法的范圍。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抵扣。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其購進農產品仍按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 (2)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方法 農產品是指列入《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的初級農業產品。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購進除農產品以外的貨物、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增值稅進項稅額仍按現行有關規定抵扣。 ①試點納稅人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A.投入產出法:參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包括行業公認標準和行業平均耗用值)確定銷售單位數量貨物耗用外購農產品的數量(以下稱農產品單耗數量)。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依據農產品單耗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含稅,下同)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率(以下簡稱“扣除率”)計算。公式為: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不含采購除農產品以外的半成品生產的貨物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 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在核算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和平均購買單價時,應依據合理的方法歸集和分配。 平均購買單價是指購買農產品期末平均買價,不包括買價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和入庫前的整理費用。期末平均買價計算公式: 期末平均買價=(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期初平均買價+當期購進農產品數量×當期買價)/(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當期購進農產品數量) B.成本法:依據試點納稅人年度會計核算資料,計算確定耗用農產品的外購金額占生產成本的比例(以下稱農產品耗用率)。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依據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計算。公式為: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農產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產的農產品外購金額/上年生產成本 農產品外購金額(含稅)不包括不構成貨物實體的農產品(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購進農產品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入庫前的整理費用。 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在核算當期主營業務成本以及核定農產品耗用率時,試點納稅人應依據合理的方法進行歸集和分配。 農產品耗用率由試點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 年度終了,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試點納稅人本年實際對當年已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納稅調整,重新核定當年的農產品耗用率,并作為下一年度的農產品耗用率。 C.參照法:新辦的試點納稅人或者試點納稅人新增產品的,試點納稅人可參照所屬行業或者生產結構相近的其他試點納稅人確定農產品單耗數量或者農產品耗用率。次年,試點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當期的農產品單耗數量或者農產品耗用率,并據此計算確定當年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同時對上一年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調整。核定的進項稅額超過實際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其差額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核定的進項稅額低于實際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其差額部分應按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將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 ②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銷售農產品數量/(1-損耗率)×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 損耗率=損耗數量/購進數量 ③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 農產品單耗數量、農產品耗用率和損耗率統稱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以下稱扣除標準)。 (3)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應合并計算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4)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的農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注明的金額及增值稅額一并計入成本科目;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和取得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按照注明的買價直接計入成本。 (5)本辦法規定的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 (6)省級(包括計劃單列市,下同)稅務機關應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核定方法順序,確定試點納稅人適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方法。 (7)試點納稅人應自執行本辦法之日起,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8)試點納稅人應當按照上述第(2)條的規定準確計算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并從相關科目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未能準確計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9)試點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10)試點納稅人在計算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時,應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適用的扣除標準: ①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國統一的扣除標準。 ②省級稅務機關商同級財政機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報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后公布的適用于本地區的扣除標準。 ③省級稅務機關依據試點納稅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核定程序審定的僅適用于該試點納稅人的扣除標準。 (11)試點納稅人在申報期內,除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規定的納稅申報資料外,還應報送《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 并制定出《全國統一的部分液體乳及乳制品扣除標準表》 |
63頁倒數第17行至65頁倒數第2行整體內容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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