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資源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 |
204第8-11行 |
“對資源占用行為…課稅的制度。”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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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頁第18~20行 |
“新中國成立后…無償開采的制度。”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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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頁第18~23行 |
“《國務院關于…》…礦區使用費。” |
改為 “根據《關于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3號)規定,開采海洋或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在 2011年11月1日前已簽訂的合同繼續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簽訂的合同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開采海洋油氣資源的自營油氣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
192頁13行 | |
205頁倒數第2行 |
“是指原煤…煤炭制品。” |
改為“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
192頁倒數第8行 | |
206頁 |
表7-1 |
表7-1內容做了變化 |
193頁 | |
206頁倒數第1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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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財稅部門在此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清理收費基金、企業承受能力、煤 炭資源條件等因素提出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擬定。結合當前煤炭行業實際情況,現行稅費負擔較高的地區要適當降低負擔水平。省級人民政府需將擬定的適用稅率在公布前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跨省煤田的適用稅率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
193倒數第4行 | |
207頁第5行 |
“收購未稅…扣繳義務人” |
改為“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或中外合作開采油氣田作業者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
194頁第6行 | |
207頁第10-11行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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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3.開采海洋或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實物量計算繳納資源稅,以該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扣除作業用量和損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氣產量作為課稅數量。中外合作油氣田的資源稅由作業者負責代扣,申報繳納事宜由參與合作的中國石油公司負責辦理。計征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物隨同中外合 作油氣田的原油、天然氣一并銷售,按實際銷售額(不含增值稅)扣除其本身所發生的實際銷售費用后入庫。海上自營油氣田比照此規定執行。” |
194頁第13行 | |
207頁第15~16行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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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納稅人開采應稅礦產品由其關聯單位對外銷售的,按其關聯單位的銷售額征收資源稅。納稅人既有對外銷售應稅產品,又有將應稅產品用于除連續生產應稅產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則自用的這部分應稅產品按納稅人對外銷售應稅產品的平均價格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納稅人將其開采的應稅產品直接出口的,按其離岸價格(不含增值稅)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
194頁倒數第12行 | |
208頁16和24行 |
【例7-1】和【例7-2】中的“20×4年” |
均改為“20×5年” |
195 | |
208頁倒數第3~4行之間 |
增加 |
增加了3.4.重要內容 |
196 | |
209頁第17~18行 |
增加 |
增加(4)(5)(6)(7) |
197 | |
210第13-本頁最后 |
有變化 |
增加了《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一)》和《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二)》見表7-2和表7-3。 |
199 | |
211頁第6~25行 |
“土地屬于不動產… 積極的作用” |
改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增強了政府對房地產開發和交易市場的調控,有利于抑制炒買炒賣土地獲取暴利的行為,也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 |
200 | |
214頁 |
最下面表格和其上一行,兩處“表7-3” |
均改為“表7-4” |
203 | |
221頁倒數第7~8行之間 |
增加 |
增加“一、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然后下面的“一、”改為(一),依次后推。 |
210 | |
221頁倒數第3~4行 |
“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政府規定” |
刪除 |
210 | |
222頁第19~20行之間 |
增加 |
增加“(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稅收優惠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注:與原教材本頁第7-8行重復。 |
211 | |
222頁第20行 |
“四、” |
改為“二、” |
211 | |
222頁第21行~倒數第6行 |
“2002年7月…科學、合理。” |
改為 “由于房地產開發與轉讓周期較長,造成土地增值稅征管難度大,應加強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管理辦法,預征率 的確定要科學、合理。” |
211 | |
222頁倒數第2行~223頁第4行 |
“4.要繼續加強…征收管理”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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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頁第5行和第17行 |
5行的“五、”和17行的“六、” |
分別改為“(一)”和“(二)” 且第8行刪除“這里所說的” |
211 | |
223頁倒數第4行~225頁第1行 |
“表7-4”和“表7-5” |
分別改為“表7-5”和“表7-6” |
212 | |
225頁倒數第8行~226頁整張 |
“主要稅法依據”的整個內容 |
刪除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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