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企業所得稅 |
280頁第8行~倒數 第3行 |
“企業所得稅的…所得稅法。”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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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倒數第1行后 |
增加 |
增加“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公司應向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企業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
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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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頁中間的(四)上方 |
增加 |
增加(四)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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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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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頁5-6行 |
增加 |
增加(六)企業接受政府和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
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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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頁倒數13~14行 |
增加 |
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的規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軟件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于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后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余額,一律按照工資薪金總額2.5%的比例扣除。 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三條規定,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
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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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頁中間20. |
“20.電信…扣除。” |
刪除。 并將其后的序號21、22改為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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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倒數第1行~300頁2行 |
“23.企業參與…號文)” |
改為:22.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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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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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頁中間的(五) |
(五)… |
改為(五)固定資產折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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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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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頁倒數10-11行 |
“企業資產...基本原則” |
改為“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
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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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頁中間的(二)…本節最后 |
“(二)…實施辦法。” |
改為“另外還對申報管理、資產損失的確認證據、貨幣資產損失、非貨幣資產損失、投資損失的確認等作出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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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頁倒數第2行和316頁第7行 |
兩處的“75%” |
均改為“50%”。 |
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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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頁 |
增加 |
增加“7.對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
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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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頁中間(三)上方 |
增加 |
3.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采用一次核準、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并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1)不同批次在空間上互相獨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并將上面2段分別設置序號1.和2. |
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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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倒數第12行~320第1行 |
“(1)企業發生…其他資料。”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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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頁下方的(二)部分 |
(二)整部分 |
刪除。 并將其后的序號(三)(四)改為(二)(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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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頁三、下方一行 |
增加 |
增加“(一)小型微利企業認定” |
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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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頁倒數6~11行 |
“3.自2010年…資料。” |
改為(二)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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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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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頁中間的六、 |
在六、下一行增加 |
增加“(一)可以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 |
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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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頁中間六、七之間 |
增加 |
增加(二)加速折舊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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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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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頁倒數3~4行 |
“根據…如下:” |
改為 “為進一步鼓勵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了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有:” |
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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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中間5.~328下方23.全部 |
“5.符合條件的…稅款。”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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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倒數5行~329第8行 |
“(三)…企業所得稅。” |
刪除。 并將其后的序號(四)改為(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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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第14行~330第4行 |
“對符合…優惠政策。” |
刪除。 并將其后的序號(五)改成(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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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頁11行~倒數第5行 |
“電網企業…優惠政策。”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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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頁4~21行 |
“(一)…減半征稅。” |
刪除。 并將后面的序號(三)(四)改為(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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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頁倒數3~4行之間 |
增加 |
增加(三)廣東橫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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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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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頁第10行 |
“2015” |
改為“2013”。 注:此教材變化應錯,財稅[2014]2號文已明確最新政策,所以原教材此處正確。 |
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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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34頁【例10-2】和【例10-3】 |
其中的年份“2011” |
均改為“20×4” |
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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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頁 |
“【例10-4】…27.5(萬元)” |
刪除。改為“對于境外所得抵扣稅額的計算,內容詳見本書第十二章。” |
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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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頁倒數13~16行 |
“(2)主管…認定工作。”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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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頁倒數4~10行 |
“2.稅務…的事項。”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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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頁倒數11~12行 |
“申報納稅…機關。”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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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頁上方的(二)全部 |
“(二)…低于3%。” |
刪除。 并將其后的序號(三)(四)改為(二)(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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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44 |
七、整部分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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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349 |
三、整部分。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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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352 |
第九節整部分。 |
全部刪除。 同時其后的序號第十節改為第九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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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頁倒數8-17行 |
“不具有…分類科目》。” |
全部刪除。注:其后的序號(三)教材變化未體現,應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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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頁第9行 |
在“的報酬”后增加 |
增加“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
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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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頁第12行 |
公式 |
改為“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
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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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頁第14行 |
公式 |
所有分支機 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
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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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倒數4行~356倒數第3行 |
“(五)…管理辦法。”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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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頁倒數第2-3行之間 |
增加 |
增加七、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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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359頁表10-3 |
表10-3 |
改為表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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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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