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個人所得稅 |
366頁第9行—倒數第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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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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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頁第3行—第8行 |
“就第一種征稅模式而言……也可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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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頁 |
第9行—第15行 |
將“在現行稅制下……相結合的模式轉變”修改成“其改革方向是由分類征稅制向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模式轉變。個人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入、提高公民納稅意識,尤其在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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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頁 |
倒數第2行 |
添加“個體工商戶包括:依法取得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以及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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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頁 |
表格下方的注釋中的第1行和第2行 |
刪除兩個“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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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頁 |
第7行和第11行 |
將兩道例題中的“2013年”修改成“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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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頁 |
第19行—倒數第4行 |
將“這里需要指出……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修改成,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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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頁 |
倒數第3行—倒數第1行 |
將例題中的“2013年”修改成“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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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頁 |
第6行 |
將“(二)”修改成“(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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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頁 |
第14行 |
添加“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因在納稅年度中間開業、合并、注銷及其他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應按照其實際經營月份數,以每月3500元的檢出標準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當年投資者本人費用扣除額 當年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額=月減除費用(3500元/月)×當年實際的經營月份數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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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頁 |
倒數第12行—倒數第6行 |
例題中的年份,2011年改成“2012年”;2013年改成“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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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頁 |
倒數第17行 |
例題中的年份2013改成“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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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頁 |
第14行—第16行 |
刪除“為完善征收管理制度……征收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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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頁 |
第11行 |
將《中華人名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改成“《稅收征收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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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頁 |
第16行—第19行 |
刪除第4.點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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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頁 |
第20行—倒數第1行 |
將“(三)自然人轉讓投資企業……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修改成(三)個人轉讓股權應納稅額的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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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第1行—第9行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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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第19行 |
例題中的年份2013年修改成“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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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倒數第7行—倒數第5行 |
刪除“即先將全部所得……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征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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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倒數第1行 |
將例題中的年份2013年修改成“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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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第16行—倒數第19行 |
將“(十六)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做出了規定”修改成“(十六)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規定 企業年金,是指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的規定,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職業年金是指根據《事業單位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辦發[2011]37號)的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自2014年1月1日起,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計算征收按以下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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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倒數第16行 |
將“超過上述兩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修改成“超過上述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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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倒數第4行 |
將“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修改成“在本規定實施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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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第1行、第2行 |
將3個“2014年1月1日”修改成“本規定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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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第3行 |
將“上一條”修改成“第3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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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第17行 |
添加“(5)建立年金計劃的范圍、年金托管人,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受托人有責任協調相關管理人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提供相關資料。 4.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應于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金方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已經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生變化的,應于發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重新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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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
第18行 |
將(三十五)全部內容替換成(三十五)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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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第1行—倒數第6行 |
刪除,后添加(三十六)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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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16 |
415倒數第1行—416第6行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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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第13行 |
將“《中華人名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改成“《稅收征收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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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417 |
倒數第1行、第1行 |
將“《中華人名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名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改成“《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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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倒數第17行—倒數第18行 |
刪除第4.內容,但是后面的序號并沒有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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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424 |
倒數第4行—倒數第21行 |
刪除“7.稅務機關應當與當地……進行評估分析”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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