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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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
185 |
第1行 |
第六章 證券法律制度 |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
189 |
第一行 |
185 |
正數第5行 |
但企業依賴自身 |
然而,多數企業依賴自身 |
189 |
正數第6行 | |
185 |
正數第6行 |
多數企業要想發展壯大,都需要從企業外部吸收資金,即外部融資。與此同時,社會上持有閑散資金的人也希望能夠更有效地利用資金來源。本來,這兩種需求應當自然結合,形成融資交易,即所謂的直接融資。 |
變為:因此企業要想發展壯大,需要吸收外部資金。與此同時,社會上持有閑散資金的人也希望能夠更有效地利用資金。如果這兩種需求能夠相互匹配,就可達成融資交易,即所謂的直接融資。 |
189 |
正數第6行 | |
185 |
正數第11行 |
兩個問題的解決 |
變為:兩個因素 |
189 |
正數第11行 | |
185 |
正數16-18行 |
“直接融資市場”后刪除:“因為當資金富裕方人數眾多時,收集信息、分析風險和監控活動還要面臨集體行動的障礙,變得更為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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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正數第1行 |
“監控問題;”后 |
增加:公司法和合同法在某種程度上也對公司債券持有人提供了保護 |
189 |
倒數第2行 | |
186 |
正數第7、8行 |
在最大程度上保持了市場機制的功能 |
在最大程度上發揮了市場機制的功能 |
190 |
正數第6、7行 | |
186 |
倒數第8-21行 |
“《證券法》的適用范圍”后刪除:“我國《證券法》秉承現代證券法的傳統,……,但實際上并非所有直接融資活動都需要遵守強制信息披露制度,這包括兩個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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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正數第4、5、6行 |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股東的入股憑證、是股東借以取得股息,行使管理權,取得清盤資產,或在證券市場上轉讓的有價證券。 |
變為:股票是股份的紙面形式,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東據此有價證券以取得股息,行使管理權,取得清盤資產,或在證券市場上轉讓 |
190 |
倒數第10- | |
187 |
正數第3自然段 |
股票按不同標準可以分為若干種。按股東承擔風險程度和享有權利的不同,股票可以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按投資主體及資金來源的不同,股票可以分為國有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不過這兩種分類目前在中國都不太重要,此處略過不在討論 |
變為:股份按不同標準可以分為若干種類,股票也因此不同。按股東承擔風險程度和享有權利的不同,股份可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關于這兩種股份的介紹,請參見本書公司法章節的相關內容。按投資主體及資金來源的不同,股份還可分為國有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 |
190 |
倒數第3自然段 | |
187 |
倒數第17行 |
“還本付息權”后 |
刪除:不參與公司的決策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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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倒數第7-9行 |
“從其債券的法律性質來看”后 |
刪除:可轉換公司債券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發行有價證券方式與特定人或不特定人間所成立的一種金錢債的關系,與一般債不同,屬于大量、可流通的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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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正數第6-8行 |
“籌資者出售證券給投資者的過程”后刪除:“雖然《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特定機關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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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正數第3自然段 |
“不得公開發行證券”后刪除:“只有公開發行證券才采用核準序,……,不需要適用證券法提供的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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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89 |
188頁倒數第4自然段到189頁正數第4自然段 |
“變相公開方式”后刪除“可見,我國對于公開發行的界定采用了三個標準:(1)如果是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此外,“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的行為”會被認定為構成了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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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倒數第六自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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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3.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 |
192—193 |
192頁倒數第2行到193頁正數第5行 | |
190 |
倒數第16行 |
“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后 |
刪除“因此,這些證券服務機構起到了“看門人”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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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倒數2-4 |
“和價格的各種因素”后 |
刪除“因此,信息公開制度也就構成了…..,還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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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正數第十四行 |
仍然構成了公開發行,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核準 |
變為:但只要發行結果導致股東總人數超過200人,就仍然構成了公開發行。 |
198 |
倒數第4-5行 | |
197 |
正數第7行 |
(2)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 |
變為:(2)股票公開轉讓 |
199 |
倒數11 | |
197 |
正數第十九行 |
因股東非公開轉讓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
變為:因股票以非公開方式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
200 |
正數第2行 | |
197 |
倒數第十五行 |
2.因股份公司申請其股票向社會公開轉讓 |
變為:2.因股份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 |
200 |
正數第9行 | |
197 |
倒數11-15 |
“2.因股份公司申請其股票向社會公開轉讓”后 |
刪除“申請其股票想社會公眾……但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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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倒數第2自然段 |
“3.因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 |
變為“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公開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證券交易場所的審查意見。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 |
200 |
正數13-23 |
198 |
倒數第六自然段 |
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在12個月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低于公司凈資產的20%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但發行對象應符合對特定對象范圍的規定,并在每次發行后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變為: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對特定對象范圍的規定 |
198 |
倒數第三、四行 |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
變為: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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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
199 |
正數7到11行 |
刪除:當股份公司的股東人數累計超過200人時…….中國證監會除對非上市公眾公司提出公司治理的要求外,主要是要求其必須遵守信息披露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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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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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的披露信息。發現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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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按照中國證監會2013年11月30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保薦機構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監督發行人規范運行,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核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盈利、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作出專業判斷,并確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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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正式受理后,應當立即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此即為預披露。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后,發行人相關信息及財務數據不得隨意更改。審核過程中,發現發行人申請材料中記載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實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將中止審核,并在12個月內不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推薦的發行申請。發行人、中介機構報送的發生申請文件及相關法律文書涉嫌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移交稽查部門查處,被稽查立案的,暫停受理相關中介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查證屬實的,自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并依法追究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責任。 |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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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按照中國證監會2013年11月30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門和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對發行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內容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不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資價值做出判斷。發現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內容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嚴格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
207 |
倒數第2、3自然段 |
204 |
倒數第15行 |
股票發行申請核準后,發行人應自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6個月內發行股票 |
變為:股票發行申請核準后,發行人應自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12個月內發行股票 |
207 |
倒數第1行 |
204 |
倒數第十一到十四行 |
“6個月內發行股票”后刪除: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自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發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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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倒數第4自然段 |
發行申請核準后,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準程序。 |
變為:發行人自取得核準文件之日起至公開發行前,應當參照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時修改信息披露文件內容,補貼財務會計報告相關數據,更新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期間發生重大會后事項的,發行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供說明;保薦機構及相關中介機構應持續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發行人發生重大會后事項的,由中國證監會按審核程序決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議。 |
208 |
正數2-6 |
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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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投資者自行負責”后 |
增加:2.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的誠信義務 |
208、209 |
208倒數的第1至8自然段,209正數第1自然段 |
205 |
正數第2行 |
2.股票承銷 |
變為:3.股票承銷 |
209 |
正數第4行 |
206 |
正數第九行 |
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 |
變為: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行為 |
210 |
倒數第7行 |
208 |
倒數第3自然段 |
“(1)股東會做出決議”后 |
刪除:董事會就上市公司申請增發股票做出的決議,……,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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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倒數第2自然段 |
“(2)提請股東大會批準”后 |
刪除: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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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正數第3自然段 |
“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后 |
刪除:承銷的有關規定參照前述首次發行股票部分所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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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正數12-13 |
“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后 |
刪除:該認購合同應載明該發行對象擬認購股份的數量或數量區間、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限售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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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正數14-18 |
“該合同即應生效”后 |
刪除: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數量區間(含上限和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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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倒數8-9 |
“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后 |
刪除:至少應當包括前述董事會須提交股東大會批準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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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正數1-17 |
“發行股票”后 |
刪除: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驗資完畢后扣除相關費用在劃入發行人募集資金專項存儲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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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11 |
210頁倒數第1至5自然段到211整頁 |
五、股票公開發行的方式 |
變為:五、股票公開發行的方式 我國股票公開發行過程中……認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
214-217 |
214倒數第1至8自然段,215、216整頁,217正數1-4自然段 |
213 |
倒數4-7行 |
“1.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后 |
刪除:公司申請發行公司債券,……,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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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正數1-2自然段 |
“要求編制”后 |
刪除:保薦人應當對債權募集說明書的內容進行盡職調查,……,并聲明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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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倒數15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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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雖然中國在2000年就決定設立創業板市場,但正式啟動則是在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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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1 |
220倒數第1至8行——221頁正數第1至10自然段 |
(二)場外交易市場 |
變為:(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
225-227頁 |
225頁倒數1-5行,226整頁,227正數1-8行 |
225 |
第5行 |
刪除“就投資者買賣股票而言,一般要經歷以下程序······保證賬面證券余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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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第4自然段 |
228 |
第2自然倒數第2行 |
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
替換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
232 |
倒數第5行 |
236 |
第6行 |
刪除“收購報告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要約收購報告書第(1)項至第(6)項和第(9)項至第14項規定的內容及收購協議的生效條件和付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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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倒數第4段 |
240 |
第1段 |
在“(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規定” |
增加“上述規定的目的就在于使得借殼上市的標準與公開發行上市趨同。2013年11月3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該通知規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發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通知還規定,不得在創業板借殼上市。” |
244 |
第4段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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