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制度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雖然注會經濟法科目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中難度較低的一科,但對于初次接觸的考生來說,可能會覺得內容龐雜。不過,只要掌握對的學習方法,也能逐步攻克。以下是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精講,一起來看看吧!
【所屬章節】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公司的組織機構
【知 識 點】
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制度
1.決議方式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召開會議和表決可以采用電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決議的成立
決議依表決規則作出之時即告成立,無法定形式。會議記錄只是證明決議存在的書面證據,而非決議的法定形式。公司章程可以對決議的形式作出規定。
3.決議的特征
(1)決議對參與作出決議的人具有約束力,包括表示贊同的、棄權的和反對的決議參加者。
(2)決議對決議機構成員或者公司的全體股東具有約束力。
(3)決議調整公司內部關系(而非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4.決議的效力樣態
決議效力 | 適用情形 |
決議無效 | 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
決議可撤銷 | 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
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但僅有輕微瑕疵,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除外) | |
決議不成立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不成立: (1)未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未開會) (2)股東會、董事會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未表決) (3)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未達出席條件) (4)同意決議事項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未達通過比例) |
5.有關認定決議無效、不成立或撤銷決議的訴訟
原告 | 確認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之訴 |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體 |
撤銷決議之訴 | 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 | |
被告 | 確認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之訴 | 列公司為被告 |
第三人 | 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 | |
撤銷決議的時限 | 一般情況 | 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 |
未被通知參加股東會會議的股東 | (1)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 (2)自決議作出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 |
后果 |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撤銷或者確認不成立的: (1)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根據該決議已辦理的登記 (2)公司根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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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制度”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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