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的受理——程序性內容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2025年注會考試基礎階段備考正在進行中,考生在備考注會經濟法第八章時,需重點關注破產原因認定、管理人任職資格、破產費用清償順序等高頻考點。以下是第八章學習要點精講,快來打卡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破產程序的啟動
【知 識 點】
破產申請的受理——程序性內容
1.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
除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
(1)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債務人提出異議的處理
①債務人以其具有清償能力或資產超過負債為由提出抗辯異議,但又不能立即清償債務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其異議不能成立。(2020年案例分析題)
②在債務人對債權人申請人是否享有債權提出異議時,如果人民法院能夠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支付憑證、對賬單和還款協議等主要證據確定債權存在,且債務人沒有相反證據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駁的,異議不能成立。
③債務人對債權人申請人享有債權的數額提出異議時,如果存在雙方無爭議的部分債權數額,且債務人對該數額已經喪失清償能力的,不能阻止破產申請的受理。
④債務人僅對申請人的債權是否存在擔保提出異議,不能阻止破產申請的受理。
⑤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應計入破產費用,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無須預交。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受理破產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債務人依法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有關材料,債務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債務人不能提交或者拒不提交有關材料,只要現有情況能夠表明債務人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受理和審理。
(4)債權消滅對破產申請受理的影響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債權因清償或者其他原因消滅的:
①因申請人不再具備申請資格,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②上述裁定不影響其他符合條件的主體再次提出破產申請且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依然可以對前述債權清償行為依法行使破產撤銷權。
3.不予受理裁定與駁回申請裁定
情形 | 人民法院的處理 | 對裁定不服能否上訴 | |
受理前 | 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例如,債務人未發生破產原因、申請人不具備資格) |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 |
受理后至破產宣告前 | 發現案件受理時債務人未發生破產原因 |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 | √ |
發現債務人的破產原因消失(例如,債務人財產的市場價值發生變化,導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產原因消失) | 不影響破產案件的受理效力與繼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申請,債務人如不愿意進行破產清算,可以通過申請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償債務、結束破產程序(2022年案例分析題,據回憶) | —— |
4.裁定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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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破產申請的受理——程序性內容”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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