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的受理——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學習注會經濟法需把握“理解+記憶”的雙重策略,建議每日投入2-3小時,分階段完成基礎學習、專題突破和模擬沖刺。2025年注會基礎階段備考正在進行中,以下是《經濟法》科目第八章學習要點精講,趕快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破產程序的啟動
【知 識 點】
破產申請的受理——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1.有關人員應承擔配合清算義務
“有關人員”指誰 | 有關人員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
配合多長時間 |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 |
如何配合清算 |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2.受理后的個別清償,原則上無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清償原則上有效。(2020年案例分析題)
3.債務清償和財產歸還應通過管理人進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以債權人受到的損失為限)。
4.管理人享有挑揀履行權
(1)基本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2)視為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的,視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3)決定繼續履行
①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2023年案例分析題)
②管理人決定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后,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4)決定解除或視為解除
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法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②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選擇履行權,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
③破產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管理人無權選擇解除合同,但符合破產撤銷權規定的除外。
④破產企業對外出租不動產(如房屋)的,管理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在變價財產時,房屋可以帶租約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5.相關訴訟、保全措施與執行程序的處理
項目 | 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 | 就債務人財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 |
界定 | 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主要指以債務人為被告人的民事訴訟 | 就債務人財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包括: (1)主張次債務人代替債務人直接向其償還債務的 (2)主張債務人的出資人、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擔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責任的 (3)以債務人的股東與債務人法人人格嚴重混同為由,主張債務人的股東直接向其償還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的 (4)其他就債務人財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 |
保全措施 | (1)原有保全措施的處理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②應當解除的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訴訟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處罰程序中的保全措施,還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采取的相關措施 | |
③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和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依法向有關部門、金融機構申請解除對破產企業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予以支持配合。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應當及時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關部門和單位。管理人申請接管、處置海關監管貨物的,應當先行辦結海關手續,海關應當對管理人辦理相關手續提供便利并予以指導(2022年案例分析題) | ||
(2)采取新的保全措施 破產申請受理后,對于可能因有關利益相關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影響破產程序依法進行的,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債務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 ||
尚未提起訴訟 | 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但其他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應當除外,如依照約定申請仲裁 | 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個別清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正在進行的訴訟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掌握訴訟情況后能夠繼續進行時,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在原審人民法院)進行 (2022年案例分析題,據回憶) | 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個別清償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
執行程序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應當中止,但物權擔保債權人對擔保物的執行原則上可以不中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個別清償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民事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但尚未執行完畢的,破產申請受理后,相關執行行為應依法中止,債權人應當依法向管理人申報相關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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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破產申請的受理——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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