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資格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經濟法》是注會考試的核心科目之一,在專業階段六科中具有獨特地位。通過該科目不僅能提升法律思維,還能為后續綜合階段案例分析奠定基礎,是考生必須攻克的“性價比之選”。以下是《經濟法》第八章考點精講,快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管理人
【知 識 點】
管理人的資格
1.管理人的種類
(1)機構管理人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2)個人管理人
①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②由個人擔任管理人并非僅由一個個人完成破產案件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利害關系的具體判定
(1)對機構的要求
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有利害關系:
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③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④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2021年案例分析題)
⑤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2)對個人的要求
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可以認定為有利害關系:
①具有前述情形之一;
②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③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2024年案例分析題)
④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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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管理人的資格”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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