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制度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與注會考試其他科目相比,經濟法更側重于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記憶。不過,它并非純粹的死記硬背,而是需要在理解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案例去掌握法律的應用。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精講持續更新中!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公司的組織機構
【知 識 點】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制度
1.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
2.高級管理人員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2022年案例分析題,據回憶)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②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共5類),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2年。
③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之日起未逾3年。
⑤個人因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2024年案例分析題)
(2)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
(1)什么是忠實義務
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應當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沖突,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②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適用上述規定。
(2)忠實義務的一般要求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侵占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
②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③利用職權賄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④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⑤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⑥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3)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關聯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人員應當就與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有關的事項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
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以及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其他關聯關系的關聯人,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利用公司的商業機會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
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不能利用該商業機會。
(5)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利益沖突事項的表決
①董事會對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利用公司商業機會、從事與公司相競爭業務事項決議時,關聯董事不得參與表決,其表決權不計入表決權總數。
②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
(7)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利益沖突事項的共性要求
關聯交易 | 利用公司商業機會(公司不能利用的除外) | 競爭業務 | |
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 | √ | √ | √ |
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 | √ | √ | √ |
董事的關聯表決權排除 | √ | √ | √ |
收入歸公司所有 | √ | √ | √ |
5.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勤勉義務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適用上述規定。
(2)商業判斷規則
只要公司管理者在決策時沒有利益沖突,是在當時掌握的信息和認知條件下作出的誠實、善意的決策,即使該決策事后被證明是失敗的,也不能追究其責任。
6.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賠償責任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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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制度”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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