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學習注會經濟法,制定合理的學習計劃至關重要??忌筛鶕陨砘A和時間安排,將學習過程劃分為基礎學習、強化鞏固和沖刺模擬三個階段。目前是基礎學習階段,東奧準備了經濟法學習要點精講,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公司的組織機構
【知 識 點】
股東會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教材第204頁)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教材第222頁) | ||||
性質 | 權力機構 | ||||
組成 | (1)全體股東 (2)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就股東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或者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 ||||
職權 | (1)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2)審批“2報告、2方案” ①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②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③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3)決議重大事項 ①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授權資本制)(2024年案例分析題) ②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2024年案例分析題) ③對公司合并(依法簡易合并/小規模合并的除外)、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④修改公司章程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 ||||
會議類型 | 定期會議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 ||
臨時會議 |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1)董事人數不足3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024年案例分析題)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 下列主體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 (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1/3以上的董事 (3)監事會 | |||
召集和主持 | (1)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3)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024年案例分析題) 【鏈接】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在收到請求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決定,并書面答復股東 | (1)首次會議: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會議召集和主持基本思路同股份有限公司,召集主體依次如下: ①董事會 ②監事會 ③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 |||
通知 | (1)期限 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年會: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②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2022年案例分析題) (2)方式 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應當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 (3)意義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 |||
臨時提案權 |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會會議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2022年、2021年案例分析題) (2)臨時提案應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3)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會審議;但臨時提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不屬于股東會職權范圍的除外(2024年案例分析題) (4)公司不得提高提出臨時提案股東的持股比例 | 法律未作規定 | |||
決議規則 | 表決權的計算 | (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類別股股東除外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3)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會議的,應當明確代理人代理的事項、權限和期限;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 ||
相對多數通過 | 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 應當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 |||
絕對多數通過 | 事項 |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 |||
規則 | 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 應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 |||
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決議 | 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 ||||
累積投票制 | (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2)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 (3)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 法律未作規定 | |||
會議記錄 |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 ||||
(1)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2)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 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 ||||
不開會 | 設置股東會的,必須開會 |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對股東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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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股東會”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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