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購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的學習難度因人而異,但總體而言,該科目在注冊會計師考試中屬于相對容易掌握的一科,不過仍需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東奧整理了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精講,感興趣的考生可以來學習哦!
【所屬章節】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 公司股東與股東權利
【知 識 點】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購
適用情形 | 決議機制 | 其他重要規定 |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 經股東會決議 | 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經股東會決議 | 自收購之日起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
股東因對股東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2021年案例分析題) | 不必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 (1)自收購之日起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2)無按照合理價格收購的要求 |
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2022年案例分析題,據回憶) | 經股東會決議,或者依照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的授權,經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 (1)在3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2)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 (3)上市公司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
將股份用于轉換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2021年案例分析題) | ||
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 ||
說明: (1)除法律允許的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2)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 (3)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份回購除“合并、分立”外,還有其他適用情形,請結合下一考點完整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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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購”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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