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股權回購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科目的內容較多,考生需要制定合理的學習計劃,合理安排學習時間。可以分階段進行學習,先掌握基礎知識,再進行重點突破和模擬考試。以下是基礎階段的考點精講,一起來看看吧!
【所屬章節】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 公司股東與股東權利
【知 識 點】
異議股權回購
1.《公司法》第89條的相關內容(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連續5年能分不分”)
②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該解散不解散”)
(2)達成收購協議的時限
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司按照上述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權,應當在6個月內依法轉讓或者注銷。
2.《公司法》第161條的相關內容(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②公司轉讓主要財產;
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2)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份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司按照上述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應當在6個月內依法轉讓或者注銷。
● ● ●
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異議股權回購”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