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動產抵押的特殊規則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是一個需要背記的科目,但切忌死記硬背,考查方式較為靈活,對考生的毅力和學習能力要求頗高 。東奧準備了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精講,正在備考經濟法科目的小伙伴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七單元:抵押權
【知 識 點】
抵押權——動產抵押的特殊規則
1.保全措施、執行措施>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
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或者執行抵押財產,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或者采取執行措施,抵押權人不得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2.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界定為別除權
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破產,抵押權人不得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3.正常買受人規則
(1)基本規定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2)正常經營活動
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是指出賣人的經營活動屬于其營業執照明確記載的經營范圍,且出賣人持續銷售同類商品。
(3)仍可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買受人在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中通過支付合理對價取得已被設立擔保物權的動產,擔保物權人無權請求就該動產優先受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購買商品的數量明顯超過一般買受人;
②購買出賣人的生產設備;
③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于擔保出賣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
④買受人與出賣人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⑤買受人應當查詢抵押登記而未查詢的其他情形。
4.動產抵押權人的超級優先權
(1)基本規定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10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2)升級規定——浮動抵押+超級優先權
擔保人在設立動產浮動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后又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新的動產,下列權利人為擔保價款債權或者租金的實現而訂立擔保合同,并在該動產交付后10日內辦理登記,有權主張其權利優先于在先設立的浮動抵押權:
①在該動產上設立抵押權或者保留所有權的出賣人;
②為價款支付提供融資而在該動產上設立抵押權的債權人;
③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該動產的出租人。
(3)升級規定——融資租賃的租金也屬于價款債權
買受人取得動產但未付清價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占有租賃物但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標的物為他人設立擔保物權,上述權利人為擔保價款債權或者租金的實現而訂立擔保合同,并在該動產交付后10日內辦理登記,主張其權利優先于買受人為他人設立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22年案例分析題)
(4)升級規定——多個價款債權并存
同一動產上存在多個價款優先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5.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的效力等級
(1)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2)同一財產既設定抵押權又設定質權的,拍賣、變賣財產所得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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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抵押權——動產抵押的特殊規則”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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