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其他考點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考試題型多樣,客觀題要求考生對法條細節精準把握,一個字詞差異就可能導致答案錯誤。接下來,東奧為大家帶來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精講,備考經濟法的小伙伴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七單元:抵押權
【知 識 點】
抵押權——其他考點
1.抵押預告登記
(1)當事人辦理抵押預告登記后,預告登記權利人請求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
①經審查存在尚未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預告登記的財產與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的財產不一致、抵押預告登記已經失效等情形,導致不具備辦理抵押登記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經審查已經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且不存在預告登記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應當認定抵押權自預告登記之日起設立。
(2)當事人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抵押人破產:
經審查抵押財產屬于破產財產,預告登記權利人主張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申請時抵押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予以支持,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設立抵押預告登記的除外。
2.最高額抵押
(1)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的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①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②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③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④抵押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⑤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⑥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3)最高額抵押與主債權的關系
①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可轉讓,但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③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3.抵押權主要有以下消滅事由:
(1)債權消滅;
(2)抵押權實現;
(3)抵押物滅失(注意與物上代位性的聯系);
(4)混同(抵押權人獲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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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抵押權——其他考點”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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