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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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六單元:建設用地使用權
【知 識 點】
建設用地使用權
1.創設取得(一級市場)
(1)創設取得可采取有償出讓或無償劃撥方式;用于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不得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2)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2.移轉取得(二級市場)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的條件:
①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②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③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的條件:
①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②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不得轉讓的房地產
①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法定轉讓條件的;
②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④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⑤權屬有爭議的;
⑥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3.登記
(1)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4.期限
(1)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業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④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⑤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5.期滿的處理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非住宅建設用地
①期滿如需繼續使用,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
②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③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④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6.提前收回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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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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