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所有權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教材是備考核心,精讀時需逐字逐句。重點關注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適用條件和例外情形。東奧準備了20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講解,以下是“善意取得所有權”相關內容,快來看看吧!
【所屬章節】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知 識 點】
善意取得所有權
1.基本法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上述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上述規定。
2.適用環境
適用環境 | 具體理解 |
依法律行為轉讓所有權 |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發生,該交易所借助的手段即是法律行為。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無論是基于事實行為、公法行為還是直接基于法律規定而變動,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 |
轉讓人無處分權 | 如果轉讓人對于所轉讓的權利具有處分權,則適用正常的物權變動規則。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決無權處分行為的有效性問題 |
轉讓人基于真權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標的物(委托物適用善意取得,脫手物通常不適用) | 真權利人參與了無權處分局面之形成,與完全無辜的善意相對人相較,自然是后者更值得保護;脫手物與之相反,物之遺失乃至于被盜并非基于真權利人意志,此時真權利人與善意第三人同處于無辜地位,若允許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在客觀上為銷贓行為提供合法支持 |
3.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 | 細節要求 |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 關于受讓時: (1)不動產,應以登記時為受讓時 (2)動產,通常以交付時為受讓時,即交付之后若第三人嗣后得知轉讓人無處分權,不影響受讓之善意。此處的“交付時”,除包括現實交付外,還包括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關于善意: (1)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①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②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③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④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⑤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3)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
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 (1)判斷是否構成“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2)要求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如果交易價格明顯低于正常的市場價,作為謹慎的市場主體,理應對標的物來源的合法性表示懷疑,從而產生進一步了解之義務,若受讓人未履行此義務,則因其應當知道而不構成善意(2020年案例分析題) |
完成了法定的物權變動公示要求 | (1)動產已經交付 (2)轉讓人將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應當認定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條件 |
不動產已經辦理轉移登記 |
4.法律效果
(1)善意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的所有權喪失;
(2)原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之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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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善意取得所有權”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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