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權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九章的“追索權”曾在2022年的案例分析題中“大放異彩”。本節就有兩處考核了主觀題。建議同學們借助文中郭守杰老師幫助大家總結出的表格進行追索權的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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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考試24年在《經濟法》科目的調整較為明顯。抓住科目重要考點及新考點,將有助于在學習中覆蓋考核內容。讓所學都能夠在考場上應答自如。更多科目備考重點,點擊查看: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商業匯票
【知 識 點】
追索權
1.追索權的取得
(1)到期追索權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2)期前追索權(2022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
①被拒絕承兌;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2.追索權的保全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如退票理由書)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出票人和承兌人仍然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3.通知義務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的事由書面通知其直接前手,還可以同時通知其他被追索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2022年案例分析題)
相關鏈接
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算。
表9-4? 是否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 | 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
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 | 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
未取得拒絕證明 | 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
未按照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 | 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
4.追索金額
(1)追索權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
①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②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5.追索對象(2022年案例分析題)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解釋1
(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2)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解釋2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3
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解釋4
回頭背書:(1)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2)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2022年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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