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第二章雖不直接涉及復雜法規條文,但在整個知識體系中有著重要的基礎支撐意義。它就像建筑的地基,為后續章節的學習搭建了框架。以下是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相關講解,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訴訟時效制度
【知 識 點】
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
1.基本規定
適用糾紛類型 | 起算點 | 長度 | 性質 | ||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 一般糾紛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 | 3年 | 可依法中止、中斷,不可延長 | |
長期訴訟時效期間 |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2025年調整) (2)技術進出口合同 | 4年 | |||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 所有糾紛 | 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 | 20年 | 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但可依法延長 |
2.有關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細化規定
債權類型 | 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 | ||
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 | 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 | ||
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 |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 |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 |
其他 | 清償期屆滿之日起 | ||
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 | 依照有關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 | 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 |
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 | 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 | 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 | |
其他 | 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 |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一般規定 | 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 | |
權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損害 | 在取得、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終止并確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應民事主體才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的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 | |
其他情況 | 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 |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 | ||
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 | 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 | ||
國家賠償 | 賠償請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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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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