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基本理論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至關重要,它是經濟法教材的基石章節,為后續章節的學習筑牢根基。該章所涵蓋的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代理制度以及訴訟時效制度等內容,是整個經濟法體系的通用理論基礎。以下是第二章“訴訟時效基本理論”考點講解,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訴訟時效制度
【知 識 點】
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概念 | 訴訟時效是指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 ||
“三權” | 債權人的起訴權不喪失 | 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 | |
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 債權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 ||
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 主動抗辯 |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 |
及時抗辯 |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 ||
債權人的實體權利不消滅 |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法定期間 | 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屬于強制性規范 |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 |
訴訟時效的具體內容,如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均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 |||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 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但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5)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6)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7)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 ||
對比概念——除斥期間 | (1)概念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如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撤銷權的存續期間;又如“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該60日為受遺贈權的除斥期間 (2)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①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單方意思表示可決定的權利),而訴訟時效一般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②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主動審查,而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 ③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僅使得債務人取得抗辯權,債權人實體權利不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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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訴訟時效基本理論”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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