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與現實經濟生活緊密相連,具有很強的實踐性。無論是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還是個人的投資理財行為,都受到經濟法的規范和保護。2025年注會經濟法考試時間是8月23日,以下是考點“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講解,一起來看看吧!
【所屬章節】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知 識 點】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1.基本規定
(1)一定會屆至的是“期限”,不一定會成就的是“條件”。
(2)當事人可以附生效條件/期限,也可以附解除條件/期限。
①附生效條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期限屆至之前,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成立;條件成就/期限屆至后,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2022年案例分析題,據回憶)
②附解除條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期限屆至之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行為人開始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當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權利和義務失去法律效力。
2.各種煩人的同義詞
標準用詞 | 同義詞1 | 同義詞2 |
附生效條件/期限 | 附延緩條件/期限 | 附停止條件(已成立但效力處于停止狀態) |
附始期 | ||
附解除條件/期限 | 附消滅條件/期限 | —— |
附終期 |
3.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1)下列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
①條件與行為性質相違背的,例如,法定抵銷不得附條件;
②條件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的,如結婚、離婚等身份性民事法律行為,原則上不得附條件。
(2)對所附條件的要求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既可以是自然現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為,但應當具備下列特征:
①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②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
③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④條件必須合法;
⑤條件是可能發生的事實。
(3)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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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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