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的保證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九章的“商業匯票的保證”多次考核過主觀題,在“保證責任”知識點上更是連續兩年進行了案例分析題的考核。建議同學們通過習題,掌握出題思路,對應復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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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商業匯票
【知 識 點】
商業匯票的保證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1)票據保證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保證文句(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簽章、保證人的名稱和住所。
(2)票據保證是一種票據行為,保證人必須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才能發生票據保證的效力。如果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2016年案例分析題、2018年案例分析題、2022年案例分析題)
相關鏈接
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但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1)被保證人
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保證日期
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表9-3?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VS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出票日期 |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付款日期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為見票即付) |
背書日期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視為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承兌日期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以承兌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
保證日期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
3.票據行為人的簽章
(1)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2)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3)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4.保證責任(2022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
(1)匯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有同一責任,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可以主張的任何票據權利,均可向保證人行使,票據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2)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即保證所附的條件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4)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解釋
如果承兌人是被保證人,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行使付款請求權,保證人向持票人履行票據債務后,票據關系全部消滅。
5、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形式要件(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欠缺而無效,保證人也不承擔票據責任;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實質要件的欠缺而無效(如當事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簽章偽造),則不影響票據保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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