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計劃的制定與執行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在學習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八章“重整計劃的制定與執行”時,同學們需要注意一下: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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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十三單元 重整程序與和解制度
【知 識 點】
重整計劃的制定與執行
1.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定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計劃草案。(2019年案例分析題)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3、重整計劃經人民法院批準后由債務人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4、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表8-4 重整計劃的制定、執行和監督
管理財產 和營業事務 | 制定重整計劃草案 | 執行 | 監督 | |
第一種情形 | 管理人 | 管理人 | 債務人 | 管理人 |
第二種情形 | 債務人 | 債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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