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計劃草案的分組表決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八章的“重整計劃草案的分組表決”短短幾段知識描述,曾經在多處都考核過案例分析題。甚至在同一年里出現過本節考核過兩次。可見本節知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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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十三單元 重整程序與和解制度
【知 識 點】
重整計劃草案的分組表決
1.分組表決(2021年案例分析題)
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2)職工勞動債權;
(3)債務人所欠稅款;
(4)普通債權。
2.重整計劃不得規定減免債務人欠繳的納入社會統籌賬戶的社會保險費用,該項費用的債權人不參加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
3.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2019年案例分析題)
4.根據《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分組表決時,權益因重整計劃草案受到調整或者影響的債權人或者股東,有權參加表決;權益未受到調整或者影響的債權人或者股東,不參加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
5.出資人組對重整計劃草案中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的事項進行表決時,經參與表決的出資人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2019年案例分析題、2020年案例分析題、2021年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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