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報酬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在學習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八章的“管理人的報酬”時,郭守杰老師給出一個重要提示:管理人確有必要聘請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處理重大訴訟、仲裁、執行或者審計等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如所需費用需要列入破產費用的,應當經債權人會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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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 管理人制度
【知 識 點】
管理人的報酬
1、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管理人應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報告管理人報酬方案的內容,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并且無法與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整,債權人會議無權直接調整管理人的報酬。
2、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管理人獲得的報酬是純報酬,不包括其執行職務的費用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相關鏈接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均計入破產費用。
3、對清算組中參與工作的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不支付報酬。
4、為防止重復計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破產清算事務所通過聘用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5、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但是,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的報酬。(2015年案例分析題、2018年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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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