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財產的范圍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八章的“債務人財產的范圍”有一處知識點曾在2016年考核過案例分析題,之后時隔數年又重新以主觀題的形式出現在考題中,那就是“非債務人財產”。因此,同學們千萬不要因為未在近幾年看到大題形式,就掉以輕心,對知識淺嘗輒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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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 債務人財產的一般規定
【知 識 點】
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1、債務人財產的概念
(1)債務人財產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如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
(2)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3)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2022年案例分析題)
2、非債務人財產(2016年案例分析題、2022年案例分析題)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3)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3、共有財產
(1)債務人對按份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關份額,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應財產權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財產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2)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屬于共有財產分割的法定事由。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須分割共有財產,管理人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3)因分割共有財產導致其他共有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其他共有人請求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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