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資格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八章的“管理人的資格”第三個知識點“對利害關系的司法解釋”曾考核過案例分析題。同時在利害關系的判斷中,建議同學結合本文表格對比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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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 管理人制度
【知 識 點】
管理人的資格
1、管理人的指定
(1)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2)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目前指定管理人主要有隨機、競爭、接受推薦三種方式。隨機方式包括搖號、抽簽、輪候等方式。
(3)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個人擔任管理人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
(4)對于經過行政清理、清算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推薦的已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中指定管理人。
2、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對“利害關系”的司法解釋(2018年案例分析題、2021年案例分析題)
(1)判斷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存在利害關系(4條)
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③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④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2)判斷會計師事務所派出的注冊會計師是否存在利害關系(4+2條)
①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表8-2利害關系的判斷
WHEN | WHO | WHAT | |
會計師事務所 (4條) | 債務人、債權人 | 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 |
在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 | 債務人 | 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 |
現在是或者在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 | 債務人、債權人 | 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 |
現在是或者在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 | 債務人、債權人 | 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 |
注冊會計師 (4+2條) | 現在是或者在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 | 債務人、債權人 |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債權人、債務人 | 與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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