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八章的“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是三星重要考點,建議同學們結合郭守杰老師的課程及手寫板進行對應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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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知 識 點】
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1.一般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1)繼續履行
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2.特殊規定
(1)對于破產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管理人無權選擇解除合同,但符合破產撤銷權規定的除外。
(2)破產企業對外出租不動產的,管理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在變價財產時,房屋可以帶租約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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