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八章的“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是三星重要考點,兩個知識小標題往往也是考核的關鍵內容。本文中的關鍵字建議同學們認真理解,是需要重點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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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知 識 點】
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1、破產申請受理前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下列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1)主張次債務人代替?zhèn)鶆杖酥苯酉蚱鋬斶€債務的;
(2)主張債務人的出資人、發(fā)起人和負有監(jiān)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擔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責任的;
(3)以債務人的股東與債務人法人人格嚴重混同為由,主張債務人的股東直接向其償還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的。
2、破產申請受理后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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