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規定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八章的“基本規定”是非常重要的章節內容。其中“如果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的知識表述就曾考核過案例分析題。同樣的,本節內容還有部分知識也曾以主觀題的形式出現在試卷中,同學們要認真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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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知 識 點】
基本規定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原則上不受上述規定限制,但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2017年案例分析題、2022年案例分析題)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解釋
所謂“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是以債權人因此受到損失的范圍為限。如果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雖向債務人清償了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但債務人將收到的清償款項或者財產及時全部上交給管理人,債權人并未受到損失,則不必再承擔民事責任。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2017年案例分析題、2022年案例分析題)
4.尚未審結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掌握訴訟情況后能夠繼續進行時,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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