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七章的“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需要知曉: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包括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
? 25年課程上新,購25送24,今年明年都能考> ? 新人福利領取,登錄即送專屬學習資料!>
注會考試24年在《經濟法》科目的調整較為明顯。抓住科目重要考點及新考點,將有助于在學習中覆蓋考核內容。讓所學都能夠在考場上應答自如。更多科目備考重點,點擊查看: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十單元 虛假陳述
【知 識 點】
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
1.普通代表人訴訟
(1)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2)對按照上述規定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2022年案例分析題)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①原告一方人數10人以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共同訴訟條件;
②起訴書中確定2至5名擬任代表人且符合規定的代表人條件;
③原告提交有關行政處罰決定、刑事裁判文書、被告自認材料、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等給予的紀律處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證明證券侵權事實的初步證據。
(4)在訴訟時效期間內,部分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數不確定的普通代表人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起訴行為對所有具有同類訴訟請求的權利人發生時效中斷的效果。在普通代表人訴訟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記權利的投資者,其訴訟時效自權利登記期間屆滿后重新開始計算。向人民法院登記權利后申請撤回權利登記的投資者,其訴訟時效自撤回權利登記之次日重新開始計算。
2.特別代表人訴訟
(1)投資者保護機構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解釋
對于特別代表人訴訟,采用的是“默認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在普通代表人訴訟中,投資者必須通過進行登記參與訴訟,即“明示加入”。
(2)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據公告確定的權利人范圍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調取的權利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登記,列入代表人訴訟原告名單,并通知全體原告。
(3)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訴訟的,應當在公告期間屆滿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聲明退出。未聲明退出的,視為同意參加該代表人訴訟。對于聲明退出的投資者,人民法院不再將其登記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原告,該投資者可以另行起訴。投資者聲明退出訴訟的,其訴訟時效自聲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4)訴訟過程中由于聲明退出等原因導致明示授權投資者的數量不足50名的,不影響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代表人資格。
(5)針對同一代表人訴訟,原則上應當由一個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兩個以上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分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且均決定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
(6)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由涉訴證券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注會考試時間愈發臨近,建議考生抓重點備考,上文知識點內容根據郭守杰老師《輕一基礎精講班》講義整理,郭守杰老師2024年主講的注會C雙名師輕松過關?班課程正在更新!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