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七章“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考核過單選題及多選題。在知識點關鍵字上建議考生們仔細把握,以便于判斷選項的正確與否。
注會考試24年在《經濟法》科目的調整較為明顯。抓住科目重要考點及新考點,將有助于在學習中覆蓋考核內容。讓所學都能夠在考場上應答自如。更多科目備考重點,點擊查看: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五單元 公司債券
【知 識 點】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向專業投資者發行,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
2、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僅限于專業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后,持有同次發行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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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視同專業投資者參與發行人相關公司債券的認購或者交易、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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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發行對象不得超過3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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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優先股僅向符合《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發行,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且相同條款優先股的發行對象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3、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約定的用途;改變資金用途,應當履行募集說明書約定的程序。
4、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在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柜臺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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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
5、取得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自行銷售。
6、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承銷機構或者依法自行銷售的發行人應當在每次發行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備。
7、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的約定履行職責。
解釋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強制受托管理,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約定受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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