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持有人的權益保護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七章“公司債券持有人的權益保護”在學習時需要獲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會考試24年在《經濟法》科目的調整較為明顯。抓住科目重要考點及新考點,將有助于在學習中覆蓋考核內容。讓所學都能夠在考場上應答自如。更多科目備考重點,點擊查看: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五單元 公司債券
【知 識 點】
公司債券持有人的權益保護
1、信用評級
資信評級機構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進行信用評級,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的,在債券有效存續期間,應當每年至少向市場公布一次定期跟蹤評級報告。
2、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并訂立債券受托管理協議。
(2)債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發行的承銷機構或者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托管理人。
(3)受托管理人應當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全面調查和持續關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場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務報告。
(4)發行人不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或者出現募集說明書約定的其他違約事件的,債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參加民事訴訟或者破產等法律程序,或者代表債券持有人申請處置抵質押物。
3、債券持有人會議
存在下列情形的,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按規定或者約定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1)擬變更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2)擬修改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3)擬變更債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協議的主要內容;
(4)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發行人減資、合并等可能導致償債能力發生重大不利變化,需要決定或者授權采取相應措施;
(6)發行人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請破產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
(7)保證人、擔保物或者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
(8)發行人、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期債券總額10%以上的債券持有人書面提議召開;
(9)發行人管理層不能正常履行職責,導致發行人債務清償能力面臨嚴重不確定性;
(10)發行人提出債務重組方案的;
(11)發生其他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在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召集而未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期債券總額10%以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4、公司債券的擔保
發行人可采取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提高償債能力,控制公司債券風險。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1)第三方擔保;
(2)商業保險;
(3)資產抵押、質押擔保;
(4)限制發行人債務及對外擔保規模;
(5)限制發行人對外投資規模;
(6)限制發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者抵押主要資產;
(7)設置債券回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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