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股股東的表決權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七章“優先股股東的表決權”郭守杰老師給考生一處提示:股東會對上述事項進行表決時,應采取分類表決的方式,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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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 優先股
【知 識 點】
優先股股東的表決權
1、表決權的恢復
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者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
2、優先股股東權利的限制
除以下情況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2)一次或者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4)發行優先股。
3、相關條款的適用
以下事項計算持股數額時,僅合并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
(1)認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2)根據《證券法》第44條(短線交易)、第51條(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認定)、第80條(與股票有關的重大事件)和第81條(與公司債券有關的重大事件),認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換言之,表決權未恢復的優先股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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