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股的發行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注會《經濟法》考試素有重者恒重,逢新必考的考試規律。第七章“優先股的發行”2024年既有新增內容,有曾是考核過案例分析題的章節,因此值得考生們格外認真對待。
注會考試24年在《經濟法》科目的調整較為明顯。抓住科目重要考點及新考點,將有助于在學習中覆蓋考核內容。讓所學都能夠在考場上應答自如。更多科目備考重點,點擊查看: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 優先股
【知 識 點】
優先股的發行
1、發行主體
(1)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
(2)上市公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發行,也可向特定對象發行。
(3)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向特定對象發行優先股。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優先股僅向符合《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發行,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且相同條款優先股的發行對象累計不得超過200人。(2024年新增)
2、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1)優先股每股票面金額為100元,發行價格不得低于優先股票面金額。
(2)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優先股的價格或者票面股息率以市場詢價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公開方式確定。
(3)向特定對象發行優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2個會計年度的年均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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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上市公司增發的,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得低于6%。
3、發行數量
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50%,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已回購、轉換的優先股不納入計算。(2021年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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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配股的,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前股本總額的50%。
4、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的條件
(1)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應當不少于優先股1年的股息。
(2)上市公司最近3年現金分紅情況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監管規定。
(3)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優先股,最近3年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為標準審計報告或者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向特定對象發行優先股,最近1年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為非標準審計報告的,所涉及事項對公司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5、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優先股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3)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4)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5)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6)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市場重大質疑或者其他重大事項;
(7)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
(8)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此外,如果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因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優先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優先股的,還要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應當不存在違反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6、優先股的交易轉讓
(1)優先股發行后可以申請上市交易或者轉讓,不設限售期。
(2)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優先股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優先股可以在證券交易所轉讓,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優先股可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轉讓范圍僅限合格投資者。優先股交易或者轉讓環節的投資者適當性標準應當與發行環節一致;向特定對象發行的相同條款優先股經交易或者轉讓后,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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