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學習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七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是需要注意: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2)具有持續經營能力;(3)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4)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5)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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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知 識 點】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根據中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主體資格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相關鏈接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的凈資產額。
2.財務會計和內部控制制度
(1)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2)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3.持續經營能力
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
(1)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2)主營業務、控制權和管理團隊穩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的,最近2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核心技術人員應當穩定且最近2年內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3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的,最近2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3)不存在涉及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4.公司治理
(1)發行人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最近3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最近3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且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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