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回購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學習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七章“責令回購”內容不多,但確實本章中三星考點,說明考試時很可能在文中關鍵字詞上做文章。建議同學們責令回購和不得納入回購范圍兩個方向,正反兩向學習,反復記憶,舉一反三。
注會考試24年在《經濟法》科目的調整較為明顯。抓住科目重要考點及新考點,將有助于在學習中覆蓋考核內容。讓所學都能夠在考場上應答自如。更多科目備考重點,點擊查看: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知 識 點】
責令回購
1.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并上市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發行人回購證券,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證券。
2.根據《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并上市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責令發行人回購欺詐發行的股票,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股票,但發行人和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明顯不具備回購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適合采取責令回購措施情形的除外。
3.責令回購決定書應當包括回購方案的制定期限、回購對象范圍、回購股份數量、發行人和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各自需要承擔的回購股份比例、回購價格或者價格確定方式等內容。
4.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決定回購欺詐發行的股票的,應當向自本次發行至欺詐發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間買入欺詐發行的股票,且在回購時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資者發出要約。
但下列股票不得納入回購范圍:
(1)對欺詐發行負有責任的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票;
(2)對欺詐發行負有責任的證券公司因包銷買入的股票;
(3)投資者知悉或者應當知悉發行人在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后買入的股票。
5.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拒不按照責令回購決定制定股票回購方案的,投資者可以依據責令回購決定確定的回購對象范圍、回購價格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履行回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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