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學習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六章“公司清算”時要獲知: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時,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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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十一單元 公司解散與清算
【知 識 點】
公司清算
1.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必進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須經過法定清算程序。
2.清算義務人
(1)董事為公司清算義務人。
(2)當公司出現解散事由時(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3)清算組由董事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另選他人的除外。
(4)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強制啟動清算
(1)公司應當啟動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組后不清算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作出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決定的部門或者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4.清算組的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分配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成員履行清算職責,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清算組成員怠于履行清算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清算程序
(1)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2)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訂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3)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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