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六章“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有很多關鍵信息在本文中已經標注清楚,建議考生們注重記憶關鍵詞,便于在答題中捋清思路,快速找到突破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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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股東出資制度
【知 識 點】
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
1.有限責任公司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②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3)公司因上述兩種情形收購的本公司股權,應當在6個月內依法轉讓或者注銷。
2.股份有限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轉讓主要財產;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份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因上述情形收購的本公司股份,應當在6個月內依法轉讓或者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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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經股東會決議,但應當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或者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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