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六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一節中,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此部分內容在2022年曾考核過案例分析題。考生需要格外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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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公司的基本規定
【知 識 點】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2022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1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解釋2
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2.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2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因所負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3.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應當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沖突,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侵占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利用職權賄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5)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5.關聯交易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應當就與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有關的事項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以及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其他關聯關系的關聯人,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適用上述規定。
解釋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包括舅舅、姑姑、叔叔、表哥等。
6.利用公司商業機會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
(2)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不能利用該商業機會。
7.經營同類業務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2)董事會對上述三個事項(關聯交易、利用公司商業機會、經營同類業務)決議時,關聯董事不得參與表決,其表決權不計入表決權總數。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
8.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9.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
這里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于違反忠實義務或者勤勉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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