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外擔保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六章“公司登記”第一節內容在2023年即考核了案例分析題。涉及公司為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復雜情況,建議考生結合考題進行梳理。
注會考試24年在《經濟法》科目的調整較為明顯。抓住科目重要考點及新考點,將有助于在學習中覆蓋考核內容。讓所學都能夠在考場上應答自如。更多科目備考重點,點擊查看: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公司的基本規定
【知 識 點】
公司登記
1.決議規則
(1)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
(2)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2023年案例分析題)
2.越權代表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超越權限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61條和第504條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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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61條的規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1)相對人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發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參照“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處理。
(3)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提供擔保造成公司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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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解釋1
所謂善意,是指相對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相對人有證據證明已對公司決議進行了合理審查的,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決議系偽造、變造的除外。相對人善意的,代表行為有效;反之,代表行為無效。
解釋2
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如果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因為《公司法》明確規定必須由股東會決議通過,未經股東會決議的,構成越權代表。
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審查了股東會決議,決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即被擔保股東回避表決的情況下,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簽字人員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如果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無論公司章程是否對決議機關作出規定,也無論公司章程規定的決議機關是董事會還是股東會,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即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3.公司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的特殊情形
公司作出對外擔保的有效決議是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條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作出決議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金融機構開立保函或者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2)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3)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對擔保事項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解釋
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不適用第(2)項、第(3)項的規定。
4.對上市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信賴
(1)相對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相對人主張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發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相對人未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張擔保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且不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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