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財產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五章“合伙企業的財產”是本章重要知識點。在歷年客觀題中較為常見??碱}會以實例形式列出具體情況,要求考生根據知識理論加以選擇。需要注意的是,選擇答案并非以情理為依據,而是以法律規定為準繩。因此建議考生在答題時要抓住各條例規定的關鍵點,記憶理解。
注會考試24年在《經濟法》科目的調整較為明顯。抓住科目重要考點及新考點,將有助于在學習中覆蓋考核內容。讓所學都能夠在考場上應答自如。更多科目備考重點,點擊查看: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普通合伙企業
【知 識 點】
合伙企業的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1)合伙人的出資,形成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
(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如營業收入、投資收益等)。
(3)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如合法接受的贈與財產、因遭受侵權而獲得的賠償金等)。
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1)獨立性
合伙企業的財產獨立于合伙人,合伙人繳納出資之后,便喪失了對作為其出資財產的所有權,合伙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合伙企業,而不是某一個合伙人。某一個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財產的權益,表現形式為依照合伙協議所確定的財產收益份額或者比例。
(2)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財產份額的轉讓
(1)對內轉讓
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釋
合伙協議如果明確約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合伙財產份額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人民法院通常認定其合法有效。
基于此種特別約定,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財產份額轉讓之前,當事人就合伙財產份額轉讓簽訂的轉讓協議,應當認定為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確不同意該合伙財產份額轉讓,則轉讓協議確定不生效,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履行力。當事人請求履行轉讓協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對外轉讓
①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4、財產份額的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注會考試時間愈發臨近,建議考生抓重點備考,上文知識點內容根據郭守杰老師《輕一基礎精講班》講義整理,郭守杰老師2024年主講的注會C雙名師輕松過關?班課程正在更新!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