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五章在最近3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為7分,2023年試卷一和試卷二的分值均為7分,題型全部為客觀題。本章分為兩個單元,共計23個考點。大部分考點需要準確理解,需要死記硬背的考點并不多。考生應熟練掌握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以及“約定與法定”的問題。本節屬于三星知識點,可利用知識細節考核客觀題。
注會考試24年在《經濟法》科目的調整較為明顯。抓住科目重要考點及新考點,將有助于在學習中覆蓋考核內容。讓所學都能夠在考場上應答自如。更多科目備考重點,點擊查看: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普通合伙企業
【知 識 點】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至少為2個以上,對于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數的最高限額,《合伙企業法》未作規定。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解釋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可以成為合伙人。
(3)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4)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1)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納的出資
(1)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3)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4)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1)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3)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4)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并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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