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物保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三章第十一單元關于“人保+物保”的內容是第三章的重點。2021年、2022年、2023年都曾考核過案例分析題。且部分內容為2024年新增。重者恒重+逢新必考的注會考核原則就注定著此節內容需要同學們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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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十一單元 擔保的并存
【知 識 點】
人保+物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1.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主張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
之所以先就債務人提供的物保實現債權,是因為這樣既可以避免法律關系的復雜化,又有助于節省司法成本。如果先由保證人承擔責任,那保證人必然再向債務人追償,其仍然可能要就債務人的物保變價求償,會造成較多資源浪費。在債務人的物保與第三人的物保并存時,也應同樣處理,除非債務人提供的物保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2024年新增)
2.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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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移,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債權人請求以該擔保財產擔保全部債務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主張對未經其書面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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