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與訴訟時效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三章第十單元考關于擔保物權與訴訟時效,是重要指數二星級的知識內容。建議在理解各權利概念后,理解背后的成立條件,再去記憶和區分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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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十單元 留置權
【知 識 點】
擔保物權與訴訟時效
1.抵押權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留置權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對留置財產享有所有權的第三人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請求拍賣、變賣留置財產并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質權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后果,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權利質權,參照適用抵押權的規定;動產質權、以交付權利憑證作為公示方式的權利質權,參照適用留置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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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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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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